原标题: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蓝灿)曾备受推崇的虚拟货币,如今已沦为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的代名词,由其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不久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虚拟货币投资违反有关部门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一起投资合作纠纷案原告的起诉。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9年7月,邓某与吴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邓某出资给吴某购买“矿机”(服务器)计算生产虚拟货币;吴某在相关平台上交易虚拟货币获取法定货币,一年内返还邓某投资款及收益。后邓某将投资款20万余元交付吴某,又陆续按吴某要求向其支付运费、水电费累计2万余元,共计23万余元。然而,合作期间吴某仅向邓某交付了50个虚拟货币,邓某将50个虚拟货币变卖兑换真实货币,总收益为5.5万元。
邓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返还邓某投资款及运费、电费等23万余元。吴某辩称投资有盈有亏,未经清算不能请求分割财产,并将邓某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其违反“合作期限内不得随意退出”以及“投资人必须一年内听从本人指挥”的约定,不懂经营私自低价卖掉已交付的虚拟货币。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与吴某之间的合作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该行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相关规定,有触犯刑法的嫌疑,故双方的合作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裁定驳回邓某的起诉。邓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南宁市中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提醒:网络虚拟货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上述七部委联合公告已明确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投资者要擦亮双眼,谨慎投资,合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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