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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修订有关条例 见义勇为基金会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吕霞)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该《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见义勇为基金会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收入、支出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和捐赠人监督。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省、市(州)、县(市、区)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依法募集、使用和管理,并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收入、支出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和捐赠人监督。
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见义勇为人员按规定获得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慰问金、救助金和奖品等,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优先纳入低保;对因见义勇为致贫、致困、致孤、致残的,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福利养老、孤儿保障等措施。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申请在见义勇为行为地落户的,在落户条件上享受优待。
关键词: 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