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别被“割韭菜”了还蒙在鼓里

案情简介:


【资料图】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某网店在销售某品牌空气净化器时,在网页上宣传“活动钜惠直降1800元,活动狂欢,到手仅4080元起,活动时间:10月1日-10月7日”。举报人于9月30日和10月5日分别下单购买,发现价格均为4080元,怀疑商家涉嫌价格欺诈。

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8月开始上架销售该款空气净化器,根据销售记录显示,实际成交价格基本为4080元,个别订单与4080元相比稍高或稍低几十元,没有一单的实际成交价格为5880元,而当事人也无法提供“5880元”这一被比较价格的任何相关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声称的被比较价格“5880元”为虚构而来,并不真实存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展开立案调查。

法律分析:

当事人用虚构的日常价进行宣传,诱骗消费者购买。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

温馨提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已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对明码标价规则和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作出了更加合理的规定。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均属于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对于商家来说,通过多元开放的媒介和促销手段开展推广活动本无可厚非,但是,以欺骗消费者的虚假价格手段来达到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目的,是不可取的。

对于消费者来说,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不要一看到打折促销信息便盲目下单,而应货比三家,理性购买,如发现权益可能受损,可以向12345或12315反映。

(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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