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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反证据下 法院可直接认定公证书效力

编辑同志:我经营一家小超市。前不久,一家单位以我经营的超市销售侵害商标权商品为由,将我告上法庭。庭审中我发现原告方作为证据的公证书存在取证不规范问题。请问该公证书的效力能否认定?

读者:林小丽

林小丽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应当明确,公证书无须重新证明的法律效力并非绝对,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与公证证明完全相反的证据,并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实事求是,对该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可。如公证书存在取证不规范,但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对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仍应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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