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多万元购买的二手奔驰轿车因为被动过手脚,显示的行驶里程比实际竟少了将近一半!10月28日,记者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二手车里程数造假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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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定这辆二手车的销售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合计153.2万元,公司老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手车电瓶没电,原来是里程造假导致

2020年9月,陈某从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轿车,价款38.3万元,用车时却发现车辆里程表被调低。

陈某称,2021年9月其用车时发现电瓶没电无法启动,于是将车辆送修。维修厂在排查漏电原因时,发现车辆仪表盘内放置了用于屏蔽车辆行驶里程的线缆,实际里程数9万多公里,安装线缆则变为5万多公里。该车辆里程表被调低4万公里,加装的线缆导致车辆漏电。

他认为,该公司向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影响其作出判断和决定,构成消费欺诈。

于是,陈某起诉至吴中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辆价款,合计153.2万元,且要求该公司唯一股东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销售是老板个人行为?法院:后果由公司承受

在法庭上,汽车贸易公司辩称,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蒋某则辩称,涉案车辆系其向其他经销商购买,并无证据显示案涉车辆存在调表情况或调表系其所为,其未进行调表。里程数误差不等同于重大瑕疵,不能以此撤销合同。其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但案涉车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平时由其个人使用,与公司无关。原告与其个人之间的交易,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据介绍,双方的交易行为是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是该案的一个争议焦点。

关于交易主体,法院认为,车辆转让协议中虽然签字人是原告和蒋某,但蒋某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该公司经营事项包括二手车经销,蒋某向原告出售案涉车辆时,系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汽车贸易公司承受,故本次交易主体应为原告和该公司。

判决:行为构成欺诈,支付三倍赔偿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汽车贸易公司及蒋某是否构成销售欺诈?

对此法院认为,蒋某作为二手车从业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对里程数有无修改应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且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其出售车辆前理应对所销售车辆的状况进行核查,并如实告知原告。

案涉转让协议虽未约定行驶里程,但二手车行驶里程数是反映车辆状况、影响车辆价格的重要因素,直接关乎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调表情况与其无关,未向原告真实全面提供车辆信息,导致原告决定购买调表车辆,该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吴中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车辆转让协议书》,原告返还案涉车辆,被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38.3万元,并支付赔偿款114.9万元;被告蒋某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介绍,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在法院居中协商下,双方达成判后和解。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选择正规交易市场认证商户的认证车源,要求销售者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车辆车龄、实际里程、主要配置等信息,并仔细查验车辆。如若发现信息不符、协商不成,可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陈俊生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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