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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游”半路变成“纯玩游”费用谁来担?

原本是“购物游”,之后变成了“纯玩游”,由此产生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今天(11月5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了这么一起案件。

青岛一旅行社公司与南京一旅行社公司存在多年的合作关系。林某系南京旅行社某营业部负责人,双方约定某营业部自负盈亏,对自行招揽的业务对外承担责任。

在后续旅行中,林某先后垫付40000余元。行程结束后,南京的这家旅行社与林某协商,一致同意再行支付15190元,林某遂向南京这家旅行社申请支付该款项,南京旅行社未予支付。后青岛这家旅行社向林某发送《团队结算单》要求支付尾款41180元未果,青岛的这家旅行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与南京的这家旅行社连带支付尾款411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南京这家旅行社应向青岛的这家旅行社支付尾款的数额为多少、林某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系南京这家旅行社员工,结合青岛这家旅行社与林某协商确认的数额,故判决南京这家旅行社向青岛这家旅行社支付尾款15190元,驳回青岛这家旅行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南京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林某系南京这家旅行社某营业部的负责人,其组织案涉旅行团赴青岛旅游,以及其就相关费用的承担与支付问题与青岛这家旅行社协商的行为,亦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对于青岛这家旅行社而言,合同相对方是南京这家旅行社,其应当向南京这家旅行社主张欠付的团款。至于林某和南京这家旅行社之间达成的责任各自承担的约定,属于其内部约定,不影响外部责任的承担。青岛这家旅行社主张林某对欠付团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张小燕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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