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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来喝酒回家途中摔死 家属状告主家赔偿

今天(11月22日),记者从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判决招待朋友的主人承担3%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2万余元。

胡某与陈某是相识多年的老友,两人都喜欢喝酒。2022年1月的某天晚上,胡某自行来到陈某家中,两人炒了几个小菜,一起喝了几杯。之后,陈某将胡某送至楼下。

胡某在酒后未戴头盔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电动车回家,中途车辆撞上路侧绿化带导致其受伤。过路人发现报警,将胡某送至医院抢救,公安机关对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发现,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胡某入院后被转至康复中心治疗,5天后,在康复中心死亡。鉴定机构对胡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显示胡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2年5月,胡某儿子小胡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万余元。庭审中,小胡质证,在胡某离开陈某家时,陈某没有劝阻和护送胡某到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陈某辩称,当晚胡某不请自来,自己已经吃过晚饭,出于礼仪,为其做菜并仅给胡某倒了1两5的酒,自己深知胡某酒量,是不可能喝到醉酒的程度。且根据事故现场录像,胡某为防雨头戴一塑料袋,塑料袋因风蒙住眼睛导致视线不清才是案涉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再则,陈某家距事发地仅1公里,胡某离开至事发地用时40分钟,中间是否再至别处饮酒,情况不明,不能认定案涉事故的发生是在被告家喝酒所引起。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和胡某系多年朋友,应当相互了解。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对胡某进行了必要的提醒、劝阻等附随义务,其应当对胡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害人胡某,应当认知和预见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其本人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具有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以及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万余元,法官认为被告承担3%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判决被告赔偿3.2万余元。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李函潞 陶明忠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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