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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甘肃经济日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吕霞)11月25日,《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相关活动,推动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乡村振兴的发展格局。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村庄房屋和人居环境整治等要素,突出地方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依托特色文化、特色产业建设村史馆、农耕文化资料馆,编纂乡(镇)志、村志,对传统农耕文化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反映,增进村民文化自信。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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