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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相筹集赌资 构成合同诈骗罪
编辑同志:杨某因赌球将所有积蓄输得一干二净,甚至还欠下大笔“高利贷”后,为了扳本,找到自己的客户王女士,谎称自己已经联系到一批紧俏货物,只要王女士愿意预先支付30%的货款,便可以优先供应。王女士当即付给了杨先生90万元。不料,所有款项被杨某输得一干二净,根本无力返还。
读者:刘明
刘明读者:杨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时,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杨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杨先生隐瞒将预付款用于赌球的真相,制造供应紧俏货物的假象,让王女士上当受骗,且根本无力返还,无疑当属其列。另一方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而本案金额高达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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