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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隆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罚26万元

12月12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06第241号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苏州隆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苏州隆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9日,法定代表人周俊敏,住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曹丰路358号。该公司曾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车间东面空压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2年10月18日被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人民政府罚款1.5万元,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苏吴胥应急罚﹝2022﹞530号。(记者 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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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27 21:18:41 所属分类: 头条

关键词: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