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商丘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有效控制病媒生物的密度和相关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商丘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反馈:


(资料图)

2022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市卫生健康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意见征集截止日期,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因文稿已涵盖相关建议,已吸取采纳。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附件

《商丘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序号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1

建议政府加强对病媒生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已采纳。

第一章,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采取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环境治理与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通过群众治理与专业预防控制相结台、日常治理与突击消杀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2

建议加强对病媒生物的考核工作

已采纳。

第一章,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

3

建议加强对病媒生物各成员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在病媒生物预防工作中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要严肃问责。

已采纳。

第四章,第十八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章,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办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一)组织对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二)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消杀设施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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