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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伤人由管理者赔偿

编辑同志:我雨后出门散步时,不小心掉入积水处一井盖缺失的窨井中,造成腰椎骨折及手臂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入院治疗20多天方才伤愈。请问我由此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该找谁赔偿?

读者:刘倩

刘倩读者: 窨井的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因窨井施工、管理、养护不当导致人身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说,窨井管理人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的,对发生的人身伤害、溺亡等后果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在雨雪天气条件下公众亦应尽到更多的自身注意义务,经过危险区域时留意警示标志,履行好儿童、老人、残障人士等群体监护义务,尽量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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