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 员工工资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
编辑同志:林某入职北京一家公司,后该公司在石家庄开了一家分公司,注册地依然是北京,公司派林某到分公司工作,并表示给林某加薪,但林某领到工资后发现,和在北京工作时一样,没涨。林某到公司咨询,公司告诉林某,因其现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石家庄,执行的是石家庄的工资标准。因此,按石家庄市的工资标准,林某的工资实际上还增长了3000元。请问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样时,应当执行哪里的工资标椎?
读者:陶李丽
陶李丽读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应当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 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由此可知,当出现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时,一般情况下,以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为原则。只有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且双方协商一致时,可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