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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顺昌县人民法院生态庭受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名被告同意赔偿因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的损失共计13610元,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2月1日,被告刘某、吴某、陈某、兰某在未依法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共同捕获7只野生动物。经鉴定,涉案的环颈雉(原名:雉鸡)、红背鼯鼠(原名:棕鼯鼠)、华南兔、白鹇、小麂等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3610元,顺昌县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4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4名被告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不熟悉、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意识淡薄,故组织4人到生态宣教中心参观动植物标本、接受普法警示教育,阐明违法捕猎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法律后果。
通过普法教育,4名被告深刻反省了自身错误,认识到非法狩猎的行为不仅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与公诉机关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该案的刑事部分将在近期审理。
(张天美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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