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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对《证券及期货条例》内与执法相关条文提出的建议修订,发表咨询总结。证监会表示,将会付诸落实有关将《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内幕交易条文范围扩大的建议。

据了解,范围扩大后,将涵盖在香港对境外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进行的内幕交易,以及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涉及在本港联交所上市的任何证券或衍生工具的内幕交易。是次咨询在去年6月10日展开,去年8月12日结束。证监会接获27份书面意见,来自业界组织、律师事务所、专业团体及个别人士等,而业界将有机会在立法过程中审阅有关修订的草拟本。

两项建议暂时搁置

值得留意的是,证监会将暂时搁置另外两项关于“专业投资者强制令”及“第103(3)(k)条豁免”的建议修订。前者是指,证监会曾在咨询文件中提出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令该会可针对持牌人士申请作出补救和其他命令基础,冻结部分涉及失当行为的上市公司或投资者资产,作为日后还原交易的基础。但由于不少回应者表示修例可能引致法律问题,甚至影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至于第103(3)(k)条所载的专业投资者豁免,意思是任何集体投资计划的销售对象若只局限专业投资者,其广告发出人最低限度应确保从广告的表面上,可显而易见相关投资产品拟只转让予专业投资者,除非符合根据该条适用的豁免准则,否则任何人就一项集体投资计划在香港向公众派发未经认可的广告、邀请或文件,即属犯罪。

证监会建议修订的原意是限制散户投资者接触到拟以专业投资者为对象的投资产品未经认可广告的机会,降低低专业投资者豁免遭到广告发出人滥用的风险,但留意到落实时具实际难度,必须权衡此建议的潜在裨益与有关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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