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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自搭售劣质商品 顾客有权要求老板担责

编辑同志:我在刘某开办的店里购买到某商品后,因发现系假冒伪劣产品而要求刘某赔偿。可刘某以是其员工私自搭售,其对此根本不知情为由拒绝,而该员工早已逃之夭夭。请问:刘某的理由成立吗?读者:郑怡芸

郑怡芸读者:刘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照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你之所以购买,是基于对商店和员工身份的信任,且根本不希望自己受到损害,也不存在对自己遭遇损害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另外,刘某必须为员工的行为“买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正因为员工受雇于刘某,是在刘某的安排下从事相关工作,决定了即使员工的搭售行为超出了刘某指示的范围,也因其表现形式属于履行职务,而照样应当视为“从事雇佣活动”,也决定了刘某虽无过错,但同样必须无条件“代人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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