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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友立塑料色母料有限公司因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被处罚
7月25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常环武行罚﹝2022﹞239号处罚决定书,常州友立塑料色母料有限公司因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被处罚4万元。网上公示信息显示:常州友立塑料色母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06月11日,注册地位于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杭菊花路3号,法定代表人为曾金泉。
信用中国(江苏常州)官网载明:
违法事实:2022年5月10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杭菊花路3号从事塑料粒子项目的生产。该单位上述项目使用聚乙烯、聚丙烯作为原料,捏合、冷却、加热、挤出工段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配套建有一套两级水喷淋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单位上述项目北侧车间2台挤出机正在生产,水喷淋污染防治设施不在运行,生产车间门窗开启,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的设备或空间中进行。
处罚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记者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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