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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一案例入选最高检上门听证典型案例

8月18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的4件上门听证典型案例,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发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入选。

2021年2月9日,被告人汤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繁昌区荻港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后车辆与同向行人王某明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明重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2月17日,繁昌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申诉人王某发系该案被害人王某明的弟弟。法院宣判后,王某发以被告人汤某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恶劣、事发后未给予足额赔偿以及法院量刑过轻等为由,向繁昌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繁昌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包案办理,控告申诉、刑事检察等部门协作配合。经调阅原案卷宗、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证据材料,繁昌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原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王某发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偏差。为进一步了解申诉案件背后的症结,案件承办人还2次走访王某明所在村委会及就诊医院。了解得知,王某明系农村“五保户”,无经济来源,案发后一直重伤昏迷。在医院治疗期间,医药费、护理费等均由弟弟王某发承担。王某发表示,王某明后续治疗时间和费用、康复费用等不确定因素,让其“步履维艰”。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经征得申诉人同意,今年4月27日,繁昌区检察院将听证会地点“搬”到了王某发家里,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主持人,两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受邀为听证员。听证会上,王某发充分陈述了申诉理由,承办人详细介绍了案件审查情况,听证员就王某发关切的原案被告人自首认定、具体量刑等问题进行了逐一答疑解惑。听证员向王某发解释道,汤某虽在案发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但其在朋友的劝说下,在离案发现场不远处,主动将车停下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安徽省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法院判决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自首、未足额赔偿等情节,对汤某的量刑并无不当。王某发表示,没想到检察机关会主动上门,对其诉求逐一答复,自己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愿意息诉息访。

听证结束后,王某发的“法结”打开了,但其肩上的重担还未卸下。王某明的后续治疗费用远超过王某发的承受能力,每月仅护理、床位等费用高达1万余元,因案致贫的状况亟需救助和帮扶。随后,繁昌区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决定联合繁昌区法院共同开展司法救助。此外,繁昌区检察院还依托“府检联动”平台,会同该区民政局、荻港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就王某明的治疗费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决定免除其前期拖欠的医药费、床位费等费用1万余元,同时还决定不再收取后期产生的相关费用。

最高检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该案在上门听证前开展深入的走访调查,了解申诉人现实信访动态,掌握影响矛盾息诉化解的症结,在申诉人家里引入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逐一回应申诉人的诉求,让公平正义以申诉人“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积极主动将司法救助融入国家救助体系大格局,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以“我管”促“都管”,不断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质效,真正解决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记者 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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