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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婚前给予的嫁妆 离婚时丈夫不能要求分割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得不协议离婚时,丈夫认为我的动产嫁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则坚持对应嫁妆是我娘家婚前给我的,婚后也没有约定共有,故仍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丈夫无权分割。请问我的观点对吗?读者:肖淑娟

肖淑娟读者:你的观点是正确的,即丈夫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鉴于嫁妆一般为结婚以前娘家提供给女方,故除非婚后男女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当属女方个人财产,即不能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鉴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改变嫁妆的属性。结合本案,鉴于你的嫁妆在你与丈夫结婚前就已经实际存在,而婚后又无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丈夫自然不能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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