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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门改“内开”遇阻不执行《预罚款通知书》起效果

今天(11月19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执行局成功化解了一起门“朝里开”“朝外开”引发的争议。

南京市某小区304室房主张某与303室原房主杨某是隔壁邻居。2020年,张某以相邻权纠纷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主张:由于杨某的303室房屋入户门是朝外开的,门开启后距离走道外墙仅30厘米,严重影响通行,且容易造成安全隐患,故要求杨某将入户门从朝外开改为朝里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二审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过程中,杨某将303室房屋出售给了王某夫妇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张某向法院申请杨某强制执行。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杨某与王某夫妇在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甲方 (杨某) 不得因房屋出售不顾客观事实配合起诉方同意更改方向, 房屋交付后涉及房门开方向问题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 (王某) 承担。

张某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肖海祥依法传唤杨某到法院了解情况。杨某表示一审判决生效后就已将涉案的303室房屋卖给了王某夫妇,并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告知了该房屋上存在民事纠纷尚未解决,双方还约定房屋交付后涉及入户门改方向及相关费用均由王某负责。后承办法官传唤王某来法院核实情况,王某表示情况确实属实,但是入户门不是自己改的与其无关,而且房屋已经重新装修过并且已经出租出去了,拒绝配合法院执行。执行法官考虑到执行标的物在王某夫妇的控制使用之中,作出了《代为完成指定行为委托书》,要求其于5日内完成将303室入户门由“朝外开”改为“朝里开”的指定行为,并告知其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 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王某夫妇在指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

执行法官再次传唤王某,向其释法说理:相邻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即使门的朝向不是你改变的,但是你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所购买房屋上的包括相邻权在内的权利负担应当一并承受,有义务将门的朝向由“朝外开”改为“朝里开”。如你拒绝配合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对你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随后执行法官当场向其出具了预罚款通知书。见执行法官“动真格”,王某夫妇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当场表示回去之后将尽快把入户门的朝向由朝外开改为朝里开。10天后,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单位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这些惩罚措施虽然可以对被执行人产生巨大震慑作用,但可能会增加个别被执行人的逆反心理,导致消极逃避执行等情形。“预罚款”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在行为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被执行人,向他们发出“惩戒预警”,能起到良好的执行效果,达到督促执行和惩戒教育的双重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陈歆 编辑/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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