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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对外使用办结算 构成表见代理

编辑同志:杨某是某建筑公司工程项目经理,在一份脚手架租赁合同上签字并盖上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该资料专用章明确注明:“签订合同、协议无效。”杨某在其他合同上也使用该资料专用章,且用该资料专用章办理过部分结算手续。后因租赁费产生纠纷,该建筑公司认为该租赁合同无效,应由杨某个人承担责任。请问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该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欠付租赁费的付款责任?

读者:何苗

何苗读者:该项目技术专用章注明“签订合同、协议无效”,限定了使用范围,对外签订合同,一般应属无效,但对于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结合其行为是否属于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范围、是否符合交易习惯、交易,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等因素综合考虑,以此判断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虽然专用章注明“签订合同、协议无效”,但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杨某在其他类似合同上也加盖了项目技术专用章,并办理了部分结算手续,能够使合同相对方有相信杨某有代理权的合理理由,应认定为表见代理。所以杨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建筑公司应承担欠付租赁费的付款责任。

关键词: 建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