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非因故意重大过失致损 职工无需赔偿公司损失
编辑同志:去年1月,我进入公司当驾驶员,双方签订有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22年3月的一天,我开车运输货物发生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6万元的货物损失。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八级伤残。同年9月,社保机构将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200元拨付给公司。当我前去领取这笔补助金时,公司称这笔钱已被抵扣公司的货物损失了。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何得胜
何得胜读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该规定表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具有专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据为己有。你是否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判定:一是看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诸如“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约定,或者公司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二要看你是否有过错。上述规定中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就是指劳动者存在过错。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这里的“过错”应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你在交通事故中只负次要责任,这说明你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所以,你应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