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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一案入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无业人员干起“私家侦探”的营生,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结果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这不是影视剧的剧情,而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山西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入选。

2018年,无业人员陈某甲了解到“私家侦探”获利较高,便于2020年当起“私家侦探”,并在网上发布信息,声称可以找人、查人。

2020年12月,闵某(另案处理)联系到陈某甲,要求其寻找离家出走的妻子郭某,并提供了郭某的姓名、手机号等。2021年1月和3月,陈某甲将郭某的手机号交给他人(身份在侦查确认),由该人获得郭某手机定位。随后,陈某甲伙同无业人员于某、陈某乙等人在吕梁市柳林县蹲点守候,确认郭某位置后提供给闵某。

2021年6月,闵某再次联系陈某甲要求帮助寻找妻子。当年6月17日,陈某甲通过上述方法,再次获得郭某手机定位信息等。6月18日,陈某甲3人驾车到柳林县,与闵某一起蹲点守候至6月23日。被害人郭某出现后,陈某甲3人驾车离开。6月23日13时许,闵某将郭某杀害。

经查,闵某先后支付3.95万元费用,陈某甲分给于某9000元、陈某乙6000元。

柳林县检察院在审查闵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陈某甲3人虽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对3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甲3人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3人作出批捕决定。

2021年10月下旬,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陈某甲等3人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认定3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邓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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