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爹娘分养”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编辑同志:我邻居王老汉夫妇的两个儿子都已成家另过,六年前老两口与两个儿子达成分家养老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二儿子赡养母亲,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前不久王老汉因病住院,先后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王老汉想让二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二儿子以“养老协议”约定为由予以拒绝。请问“爹娘分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读者:王树信

王树信读者:赡养人不能因为订有养老协议而免除法定赡养义务,这种“爹娘分养”的赡养做法是违法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民法典》第八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王老汉与两个儿子签订的赡养协议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王老汉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途径,要求二儿子承担医疗费和赡养费。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