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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狗相撞引发纠纷 法院认定车主担责
宠物狗被私家车撞伤,交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谁该为宠物狗的治疗费用承担责任?3月7日,记者从舒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宠物狗主人财产损失1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10日18时,被告方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舒城县南港镇南沙路行驶时,碰到原告张某所饲养的宠物狗,导致宠物狗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仅记载了事故发生的情况,未对责任进行认定。事故发生后,张某将宠物狗送至某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去治疗费1800元。张某多次找到方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法达成协议。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方某以及方某汽车交强险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承担宠物狗的治疗费用。
庭审中,两被告均主张机动车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确无事故责任,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方某以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财产损失1800元。(记者 唐欢 实习生 刘文康 通讯员 惠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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