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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乐昌市永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处罚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乐昌市永康大药房,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乐昌市永康大药房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281MA54NNJP3G
法人代表姓名:陈**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坪政罚〔2023〕16号
违法行为类型:市场监管
违法事实:2023年4月4日,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负责人陈良作陪同下对乐昌市永康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该药店的电脑销售记录(销售单号:CH00010738),发现2023年3月2日该药店销售了甲硝唑片(生产厂家: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083,批号:220602,生产日期:2022.06.08,有效期至:2024.05)1瓶,该药店未能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甲硝唑片的处方。该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乐坪政责改〔2023〕C07号)壹份。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对陈良作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进行确定、原因分析及经营情况进行说明。
处罚依据:乐昌市永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内容:乐昌市永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4/21
公示截止期:2024/04/21
处罚机关: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乐昌市坪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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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22 07:35:47 所属分类: 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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