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将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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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他们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心理活动复杂多变,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需要构建起全方位保护大格局。4月25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迎来修订,目前《条例》修订草案已公布,正在征求社会意见。
家庭是第一个课堂
修订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用正确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鸡娃式教育”曾引起广泛讨论,孩子苦不堪言的同时,也折射出家长的焦虑。修订草案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保障未成年人与其身心健康相适应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子陪伴,与学校、幼儿园保持经常性联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因监护人“缺位”,致未成年人受伤乃至失去生命的消息,每每刺痛人们的神经。修订草案设置了“无人看护禁止”条款,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出于恐惧等原因不敢报告,变成“沉默的羔羊”。
修订草案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加强监管防止沉迷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孩子们在尽情遨游互联网海洋的同时,也面临着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等问题。如何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修订草案鼓励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发相应的保护性使用模式,引导未成年人在该模式下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未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禁止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直播打赏服务。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得利用算法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进行画像,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以及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功能,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
构建全面保护格局
本次修订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除了完善家庭保护、加强学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以及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外,还强化特殊群体的保护,旨在构建全方位保护大格局。
修订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指派符合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权益维护、犯罪预防以及校园安全防范等工作。法治副校长应当每学年面向师生开展不少于四课时的法治教育。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查询制度,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记者 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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