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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被撤销监护权 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随之免除
编辑同志:我村老人张大娘因患有严重的精神病而失去行为能力,鉴于其唯一监护人即独生儿子邱某拒绝照顾,居委会曾诉请法院撤销邱某的监护权,指定居委会为监护人,法院判决支持了居委会的诉讼请求。可此后邱某一直拒绝承担张大娘的赡养费用,理由是其监护权被撤销后,一切义务及费用都应当由新的监护人居委会承担。请问该说法对吗?读者:钟晓菲
钟晓菲读者:该说法是错误的。邱某不能将监护权和赡养义务画等号。《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包含生活供养,不必然对被监护人负有赡养义务。而赡养人则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另一方面,撤销监护权不等于取消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关键词: 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