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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检察联动刑民一体办案

“为办理该案,四级检察机关联动,并采取了‘民刑并行’的监督办案方式。一方面,加快了刑事案件侦破进度,实现了高效打击刑事犯罪与民事领域精准监督的双向合一;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监督履职,有利于促进区域法律适用标准统一。”8月5日,在谈起“合肥市曹某某等5人虚假诉讼案”时,省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李华波向记者介绍道。

2015年,浙江某公司向曹某某实际控制的安徽某能源科技公司注资近5700万元,占股51%。由曹某某实际控制的安徽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某自动化工程公司,对该投资提供担保。因经营不善,某能源科技公司资金耗尽。为转移担保财产,曹某某伙同赵某某、邵某某、李某、潘某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骗取法院判决,领取执行标的款近1300万元。对此,浙江某公司多次向法院起诉、申诉,均被驳回。因权利救济无果,浙江某公司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了该起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2020年4月,最高检将该案线索转给安徽省检察院核查。为办理该案,最高检还安排专人统筹,抽调安徽省省市区三级检察院民事和刑事检察部门业务骨干,聚焦刑事、民事两个领域同步开展调查核实,查实了原审诉讼中存在当事人提交的银行流水交易不正常、当事人身份关联、执行案款异常转账等情况,并专程赴浙江某公司了解情况、调取了新证据。根据前期核查情况,赵某某、潘某某两起借贷纠纷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此案犯罪线索,并商请共同挂牌督办。2020年10月,曹某某等3人被批准逮捕,另2人被取保候审。针对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检察建议无故不予采纳的情形,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角度出发,由上级检察机关接力跟进监督,监督意见最终得到采纳。针对潘某某借贷纠纷案审判机关采纳监督意见后、再审适用法律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从助力提升审判质效的角度,依法进行再行纠偏,最终得到审判机关充分认可。

2021年4月,包河区法院就以曹某某等5人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全部适用缓刑,并处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通过虚假诉讼所得款项全部退缴。2021年8月,包河区法院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目前,另一起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也采纳了监督意见,正在审理中。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李华波说:“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背景下,少数市场主体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以物抵债、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手段,恶意转移资产,坑害外省合作伙伴企业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强化监督办案同城化保护,努力构建‘一视同仁’综合保护格局,积极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记者 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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