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员工主动离职的套路需知晓

为逼迫员工“主动请辞”,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择手段甚至无事生非。其实,这并不能成为它们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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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岗位 有权拒绝

宋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宋女士担任财务主管。由于宋女士不想在偷税漏税上与公司同流合污,公司借口工作之需,将宋女士调往其根本不愿前往的另一岗位。宋女士明白,公司之举只不过是逼自己“主动请辞”。

评析: 宋女士有权拒绝调岗。《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鉴于劳动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确定以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公司未与宋女士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其擅自调岗无疑与之相违。

调整工资 有权说不

时隔一年后,谢女士等所在公司基于其产品市场疲软,遂决定缩减生产数量,这自然导致必须缩减人员。为逃避责任又能让多余的员工自行走人,公司推出了工资调整方案: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却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大家知道,公司其实是在下 “逐客令”。

评析:谢女士等有权说不。一方面,《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公司每月只付一半无疑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针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辞职并索要经济补偿,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回家待岗 有权索薪

一家公司由于产品大量积压,决定停止生产。为让员工走人,自己又无需担责,公司发布了告示称:除管理、财务、销售人员外,其他员工一律回家待岗,上班时间视情况另行通知;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钟女士等员工当然明白公司的真正用意。

评析: 钟女士等有权向公司索要待岗期间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与之对应,公司基于自身原因停产,不管其目的如何,均不能通过通知待岗、拒发工资来逼迫员工就范,如若员工真的回家待岗,公司也必须承担工资或生活费用。(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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