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蓝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PS板生产线及有机玻璃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屏环评〔2023〕3号


【资料图】

宁德蓝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一、报告表相关内容表明,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项目符合宁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该项目位于宁德市屏南县溪角洋工业园区(经度119度0分 8.499 秒、纬度26 度55分 50.301 秒)。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增用地面积37亩,主要建筑面积28395平方米。设备引进,建设汽车零配件生产线5条及LED平板灯生产线3条, PS板生产线2条,采用挤出加工生产技术生产LED平板灯面板、汽车注塑件和汽车液晶屏面板,生产过程均无以氢氯氟烃(HCFCs)为发泡剂的连续挤出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生产工艺。新增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年产LED平板灯面板1000万片,汽车注塑件800万件,汽车液晶屏面板500万片,新增产值10亿,利税1000万元,年综合能耗折500吨标煤,其中年耗电量400万千瓦时,年耗水量800吨。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三、你公司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零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二)应严格控制废气的产生和排放。加强对有机废气的收集、治理,确保达标排放。挤出成型过程在密闭的挤出机中进行,挤出、热弯、上胶和印刷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由集气设施收集后经“UV光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加工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定期委托资质单位接收处置,落实危险废物的运输和处置要求,危险废物台账应清晰、去向应明确,转移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四、项目执行的污染排放标准

(一)该项目污水入网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二)该项目挤出和热弯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排放限值,挤出成型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印刷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4—2018)排放限值;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DB35/1782-2018)表2、表3中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B163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五)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2.24t/a。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项目不得投产。

五、你公司应规范设置排污口,悬挂、摆放的标识、标志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六、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工作,并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负责。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9日

关键词: 有机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