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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水岸依人便利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3〕287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北京水岸依人便利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3〕28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28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水岸依人便利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8MA01KQ9C33
工商注册号110108604506492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强**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违法事实现场检查,现场未在货架上发现有千里薯超辣火鸡面,但在库房发现内有千里薯超辣火鸡面2盒,生产日期2022年5月11日,保质期6个月,该商品已经过期,过期食品已封存于现场。现场未发现正在售卖的过期千里薯超辣火鸡面。你单位营业执照中包含食品销售,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因你单位未留存进货单据,无法确定具体进货时间,进货1箱,共6盒,进价1箱31元,销售价格6.5元/盒。因当事人未保留进货票据,未制作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该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销售时间。所以无法认定当事人除举报人购买的过期商品外销售的其他商品售卖时是否已过期。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2022年11月24日购买了2盒,生产日期2022年5月11日,保质期6个月的过期商品,因此综合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过期商品货值金额为26元,违法所得13元。北京水岸依人便利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北京水岸依人便利店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8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5-28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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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02 16:00:27 所属分类: 头条

关键词: 京海市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