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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在出租屋摔伤 房东应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同志:放暑假后,我将在家“留守”的7岁的儿子接到我务工的地方,下班后陪他,上班时将其锁在出租屋。一天上午,当我上班后,儿子因步入与房间相连的阳台坠落而受伤。请问:在阳台栏杆高度仅为60厘米,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房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读者:曾兰兰

曾兰兰读者:房东虽应担责,但无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与之对应,你儿子年仅7岁,无疑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你是其当然的监护人。你将儿子独自留在出租屋前往上班,对存在的风险,无论是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决定了你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房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米。本案所涉五层阳台的栏杆高度仅为60厘米,明显与之相违,房东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无疑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对你儿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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