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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宽限期发生意外 投保人照样有权要求理赔

编辑同志:我曾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期缴型分红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险。2022年5月15日,保险公司向我发出了手机短信提醒,称第二期缴费日已经到期,要求我务必在60日的宽限期内续缴保费。就在此后的第五天,我因驾驶摩托车受伤,共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可当我于7月4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受伤期间已超出保险期,保单已处于失效状态。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胡秀珍

胡秀珍读者: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仍然必须依据保险合同向你承担理赔责任。《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其中表明,对于期缴型保险合同,如果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只有超过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才会被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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