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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在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机构也出具评估报告,但报告载明有效期为一年。目前评估报告已 经超 过载明的有效期。请问该评估报告还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读者:宣伟

宣伟读者:根据1999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第8.0.4条规定,估价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该规范中还明确了估价时点的概念和原则。所谓估价时点是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因此对于评估报告来说,更重要的是估价时点,而不是评估报告有效期。从诉讼程序中证据采信的角度看,该有效期并无实质意义。只要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在案件所需要的时点,其评估结论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评估报告超过其载明的有效期,仍不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冬松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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