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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年逾七旬的刘老伯中年丧妻,前些日子身体不适住院期间,他的四个子女却因为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老人心里既着急又无奈,更担心自己将来意识不清时,子女会因类似问题再起纷争。趁着自己现在还壮实,刘老伯想和孩子们商量,指定小儿子担任意定监护人,以便在自己“失能失智”时有亲人做“主心骨”。请问刘老伯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读者:尹文晔

尹文晔读者:《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即是关于意定监护的明确规定。意定监护也叫委托监护,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协议的方式为自己指定监护人。具体而言,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目前设定意定监护的人群以老年人居多,他们大多希望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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