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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对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半年来,公司既没有安排我休息,也没有安排我调休,我曾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被公司拒绝。请问在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公司能否以合同已经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读者:温茹芝
温茹芝读者:公司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向你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也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着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规定的特殊岗位员工,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能实行。正因为公司对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由山东昌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兆利、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提供解答。
关键词: 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