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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条丢失 员工“无凭无据”也能索要欠薪

编辑同志:一家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根据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欠薪时间,向我出具了欠薪条。日前,当我准备如期前往向公司索要时,却发现欠薪条已经丢失。公司见我“无凭无据”,竟一口咬定其没有欠薪。请问我就真的不能索要欠薪了吗?

读者:古珍珍

古珍珍读者:欠薪条丢失不等于失去权利,即你仍可向公司索要欠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与否,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与之对应,在你有书面劳动合同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月工资多少的情况下,欠薪条并不是证明欠薪的唯一凭证,即使你没有欠薪条,同样可以向公司索要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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