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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检察探索实施保证金提存制度

“‘保证金提存制度’可以避免被害人或其家属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一方面,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非羁押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前缴存适当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有利于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11月8日,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艳介绍,自今年5月探索实施“保证金提存制度”以来,该院已成功运用此项制度办结两起案件,均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年5月,石台县检察院与石台县司法局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其中规定,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和能力,但因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存在差距,未能达成和解的,经由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申请,在公证处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并写下承诺书后,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社会危险性和其他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可采取不批捕、不起诉、起诉但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等不同的方式结案。结案后,被害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提取保证金。

石台县检察院运用该项制度办理的首起案件,系一起邻里之间发生的轻伤害案件。2021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因道路界限问题发生肢体冲突,陈某某用脚踢汪某某腹部,致使汪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赔偿汪某某医药费7000元,但未取得汪某某的谅解。今年7月20日,该案移送至石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就案件事实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同时就赔偿及谅解情况听取了双方意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表示愿意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但汪某某认为赔偿远远达不到其诉求。办案检察官多次调解,双方仍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办案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对被害人的损失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符合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情形,于是向双方释明了“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内容及意义。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动申请适用该制度,经检察机关建议,石台县公证处依法对陈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汪某某损失2.3万元予以提存。在本案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后,检察官进一步对二人释法说理。10月25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汪某某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10月27日,经公开听证等法定程序后,石台县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汪某某依据“保证金提存制度”领取了赔偿款。

“这真是个好制度。”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源对“保证金提存制度”这样赞誉道。“这是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为少捕慎诉慎押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做到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与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相平衡。”田源认为。(刘晨 徐鸿 记者 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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