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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加班工资亦不能按季结算

编辑同志:我们所在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加班费连同其他工资一并逐月发放”的约定,改为从2022年10月起,一律按季度结算,并于该季度月底前付清。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周海珍

周海珍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工资支付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一旦确定之后,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执行,其拖延发放虽然事出有因,但终究改变了合同约定。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公司未经你们许可,更未采用书面形式,故对你们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即工资支付的最长周期为按月,鉴于加班工资属于法定工资,自然不能例外。换而言之,即使你们同意,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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