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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成了真分手 财产分割不能因不公而撤销

编辑同志:我与前夫自愿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登记离婚两个月后,前夫以离婚只是为了获得更多拆迁房屋安置而进行的假离婚,既然我真的要分手,鉴于财产分割不公,必须进行重新分割。请问前夫的理由成立吗?读者:苗丽丽

苗丽丽读者:你前夫的理由不能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正因为你与前夫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了一致,虽然离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更多拆迁房屋安置,但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而所涉书面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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