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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伯养老送终后多出个“堂弟”遗产到底如何分配?

侄儿侄媳照顾终生未婚育的大伯,大伯低价卖给他们一套安置房作为感谢。哪知大伯去世后凭空出现一个“堂弟”,一来就索要60万元赔款。这才知道,所谓“堂弟”是大伯收养的,但没跟大伯生活过,也没赡养过大伯,只是闻讯来“争财产”的。今天(9月7日),记者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驳回这个“堂弟”的诉讼请求。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1年8月,任青夫妇接到一纸诉状,原告是素不相识的“堂弟”施林,要求他们赔偿房款60万元。对此,夫妇俩感到莫名其妙。家住南通市崇川区的徐天一直未婚未育,2000年12月为刚满1岁的徐小天办理了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但徐小天一直随案外人施一凡居住,也由施一凡抚养教育,未跟随徐天共同生活过,后又改名为施林,二人平时很少往来。近几年,徐天的日常起居和生病住院由唯一的侄儿、侄媳任青夫妇负责照料,拆迁安置房的选购亦由任青操持。为表示感谢,徐天以较低的价格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安置房出售给任青夫妇。徐天去世后,任青夫妇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他人。直到这时,他们都不知道有个“堂弟”。

施林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是徐天的养子,对安置房享有权利,觉得徐天与任青夫妇在买卖房屋时刻意隐瞒了作为所有权人之一和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自己,双方恶意串通低价交易房产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徐天与任青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任青夫妇赔偿其损失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此前登记的产权人为徐天一人,徐天生前未婚未育,暂且不论原告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权利,任青夫妇完全有理由相信徐天有处分权。被告任青作为徐天唯一的侄儿,在徐天生病住院期间予以照料,拿房时代徐天垫付了部分费用,同意并事实上在徐天去世后负责处理其丧葬事宜,即便徐天生前将该房屋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任青夫妇也符合常情,亦难以认定任青夫妇购买房屋具有加害施林的不良动机,且主观上有损害施林合法权益的故意,徐天与任青夫妇有通过出售案涉房屋损害施林利益的意思联络。据此,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施林的诉讼请求。

施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邓述勇 编辑/国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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